债权出售需要公告债务人吗?
债权出售,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出售,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它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叫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叫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一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出售需要拥有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需要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出售人与受叫人需要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出售的债权需要具备可让与性;
(四)需要有出售公告。
国内《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未经公告,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出售的生效要件使用公告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假如严格限定债权出售履行公告义务的主体为出售人,那样出售人与受叫人就债权出售合意达成后,出售人怠于履行公告义务时,受叫人大概错失行使债权的机会,进而遭受损失。
从诉讼角度来看,假如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降低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即便公告的行为存在缺陷,也应当认定该出售行为有效,如此更有益于客观、准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告的行为既可由债权出售人直接公告债务人,也可以由受叫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出售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出售凭证进行公告,两种公告的法律成效应同等。via.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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